电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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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男子伪造名牌电梯卖给公安局 从中获利76万余元!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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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网讯(殷海涛)2月12日,河南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省商务厅、省法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了相关工作情况。

省高院通报了十起侵权假冒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例,焦作武陟县一家企业主李某某以次充好,多次伪造“三菱”、“日立”等品牌电梯,还把假冒贴牌电梯卖给了当地公安局。

2012年4月23日,彦翔公司与武陟县公安局签订“三菱”牌电梯工程合同,合同总价139.6万元。之后,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48.8万元的价格订购了四部“西尼”品牌的电梯,未经“三菱”授权,伪造“三菱”牌商标标识贴标后冒充“三菱”牌电梯销售给武陟县公安局。武陟县公安局支付彦翔公司电梯款125.64万元。

不仅如此,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还先后冒充过“日立”、“广日”品牌电梯,分别卖给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和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从中获利32.1万和12.2万元。

该案在2017年最终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彦翔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彦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之前还犯有合同诈骗罪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来源:中原网


 

下面我们看下判决书的一部分:

经审理查明:“日立”、“广日”、“三菱”注册商标依法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7类:电梯,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被告单位彦翔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1万元,经营范围为安装、改造、维修电梯;销售电梯及配件等,股东分别为李某某、王某,被告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6月30日,被告单位彦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与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签订了一份“日立”牌电梯工程合同,合同总价198万元。之后,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127.9万元的价格订购了八部“中富”品牌电梯,并未经“日立”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伪造“日立”牌商标标识贴标后冒充“日立”牌电梯销售给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支付被告单位彦翔公司电梯款160万元。

2012年7月2日,被告单位彦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办公楼签订了一份“广日”牌电梯工程合同,合同总价32万元。之后,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17.8万元的价格订购了两部“西尼”品牌电梯,并未经“广日”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伪造“广日”牌商标标识贴标后冒充“广日”牌电梯销售给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单位彦翔公司电梯款30万元。

2012年4月23日,被告单位彦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与武陟县公安局签订了一份“三菱”牌电梯工程合同,合同总价139.6万元。之后,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48.8万元的价格订购了四部“西尼”品牌的电梯,并未经“三菱”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伪造“三菱”牌商标标识贴标后冒充“三菱”牌电梯销售给武陟县公安局。武陟县公安局支付被告单位彦翔公司电梯款125.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是彦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总经理,公司是2009年12月成立的,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和安装电梯。2011年,其和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现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签订了电梯合同,医院订购的电梯总数是八部客梯(医梯)和一部杂梯,要求的电梯品牌是“日立”、“富士”和“西门子”,其以198万元总价格和医院签订了电梯工程合同,签订合同后其发现“日立”牌电梯价格过高,于是就和广州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商谈以130万元左右定了八部电梯,让中富公司生产。2012年6、7月份,医院因办公楼需要电梯又与其补签合同追加了两部电梯,其给医院推荐了“广日”牌电梯,当时医院说的价格是三十多万,合同签订后,因为觉得“西尼”电梯的价格比“广日”电梯的价格稍低一些,其就没有到“广日”电梯的生产厂家去订购电梯,而是和杭州的“西尼”电梯公司签订了订购合同,约定由西尼公司生产。上述电梯安装好以后,其通过淘宝伪造了十套“日立”电梯的商标标识,又伪造了“日立”电梯的合格证书等资料。其把已经伪造好的“日立”商标标识交给安装工人,让工人把伪造的“日立”商标标识贴在病房楼和门诊搂的八部电梯上,办公楼的两部电梯上,由其自己做了两个“广日”电梯的显示屏装在了上边。2012年4月份,其公司又和武陟县公安局签订了电梯工程合同,公安局向其公司订购四部“三菱”电梯,合同价格为一百三十多万元,为了减少成本,其从杭州西尼电梯公司购进了四部西尼电梯,后伪造了“三菱”电梯的合格证书以及“三菱”商标标识模板,将伪造的“三菱”商标标识装到了电梯上。

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是河南彦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工作都是李某某安排的,财务上是按李某某的要求其先审核签字后,李某某再签字,电梯的釆购和销售都是李某某在负责,往外打款也是李某某说往哪打款其负责去办理,其知道公司和武陟医院有电梯业务,但具体业务情况不清楚,都是李某某在负责。

3、证人匡某证言,证明其是西尼电梯公司河南分公司的销售经理,该公司2013年左右成立,主要生产电梯,产品有客梯、扶梯和货梯。2012年7、8月份开始和河南彦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大概签有五份合同,都是在2012年签订的合同,订购客梯,主要是彦翔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进行商谈的,公司生产的电梯有自己的品牌,李某某曾给其公司发函要做贴牌,但其公司拒绝了。

4、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系河南国禾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鲁山县时李某某曾提出借用其公司资质,公司让他交钱,他没有交然后在公司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用了公司的资质。

5、证人梁某证言,证明其系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某某在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和梁某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了八部电梯,其公司有自己的商标,从不生产白板电梯。

6、证人韩某证言,证明其系运输电梯的个体运输户,韩某运输过西尼公司电梯。

7、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系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武陟项目部负责人,2012年7月2日是其代表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武陟项目部和彦翔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签订的购买“广日”电梯的合同,大概是2012年8、9月份开始安装,在安装好的电梯轿厢内的显示屏上显示是“广日”电梯。

8、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07年到2013年时,其曾在河南国禾电梯公司干过售后服务工作,由于电梯安装工作的关系,认识彦翔公司的李某某,经李某2介绍,由李东起的安装队在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安装过大约10部电梯的事实。

9、2011年6月30日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与彦翔公司签订的《电梯工程合同》、2012年2月18日彦翔公司与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及相关票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彦翔公司以总价198万元与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签订提供“日立”牌电梯的合同,之后又以127.9万元的价格与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签订订购“中富”牌电梯,后将“中富”牌电梯销售安装到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支付彦翔公司电梯款160万元。

10、2012年7月2日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与彦翔公司签订的《电梯工程合同》、2012年7月10日彦翔公司与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相关票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彦翔公司以总价32万元与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签订提供“广日”牌电梯的合同,之后又以17.8万元的价格与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签订订购“西尼”牌电梯,后将“西尼”牌电梯销售安装到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支付彦翔公司电梯款30万元。

11、2012年4月23日武陟县公安局与彦翔公司签订的《电梯工程合同》、2012年8月24日彦翔公司与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相关票据、记账凭证,证明彦翔公司以总价139.6万元与武陟县公安局签订提供“三菱”牌电梯的合同,之后又以48.8万元的价格与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签订订购“西尼”品牌的电梯,后将“西尼”牌电梯销售安装到武陟县公安局,武陟县公安局支付彦翔公司电梯款125.64万元。

12、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武陟县公安局电梯照片及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证明在武陟县第四人民医院电梯上贴有“日立”、“广日”商标标识,在武陟县公安局电梯上贴有“三菱”商标标识,上述商标标识均为李某某伪造的假冒标识,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也是李某某私自制作。

13、“日立”、“广日”、“三菱”的商标注册证、说明、证明函及勘验意见等材料,证明涉案贴牌“日立”“广日”“三菱”商标电梯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4、彦翔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任免文件、股东简况表,证明彦翔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股东为李某某、王某。

15、2014年10月30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记载李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6、武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准予解回罪犯的函、罪犯临时离监延期通知书,焦作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材料,记载武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武陟县人民医院报案后进行立案侦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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